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取得技工院校相应教师资格,在全区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指导部门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名称为: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正高级讲师(正高级);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名称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初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副高级)、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2.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学生对其教学和管理满意度测评在合格以上。

3.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硕士研究生毕业。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应提供最近一学期的教案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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