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我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编审、编审。副编审为副高级,编审为正高级。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编辑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满2年。
2.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
(一)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能解决书刊出版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二)编辑职务期间至少出版过1部本专业著作(合著,本人所撰写文字要在5万字以上)或译著,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撰写书评、刊评、卷首语、前言、序、后记、短评6篇以上(含6篇),且出版(发表)。
(三)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1.出版社的申报者在任编辑期间每年责编出版图书4种以上(含4种);每年为本社策划2种重点或系列书(丛书或套书)选题并被采用。
2.期刊社的申报者每年为本刊编发稿件12万字以上,复审稿件每年45篇以上。
3.史志办的申报者应是志书(包括整理旧志书,编纂年鉴、概览、地情书、大事记等各类史志书籍)编纂的主要承担者,始终参加了志书的篇目设计、资料收集、初稿编写、修改定稿等编纂的全过程,在任编辑期间编写或审改出版志书1部以上。
4.党史研究系统的申报者应是党史(包括党史资料、大事记、人物传记等)编纂的主要承担者,在任编辑期间独立编纂的党史资料(包括党史专题资料、人物资料、党史丛书及其他党史资料)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10万字以上,并编写或审改党史图书正式出版1部。
5.申报美术副编审任职资格者应具有较高的艺术理论修养和鉴别能力,任美术编辑期间创作的美术作品(包括封面设计)参加过2次全国性展览;正式出版过1部本专业著作(合著,本人撰写文字要在5万字以上)或译著,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创作的美术作品3篇(副)。
凡申报破格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引起理论界的反响)、学术价值(被相关学术界认可)、艺术价值(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独立撰写的著作至少1部(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所学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二)在任编辑期间责编的图书或编发的期刊、自撰的文章获1项省部级奖,或者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1项省部级奖励。
(三)申报破格晋升美术副编审者,有1种美术作品(包括设计的封面)获省部级奖;正式出版过1部著作(不含合著,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编辑出版专业、所学专业论文 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