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推进全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体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从事体育训练教学、专业运动队综合保障、全民健身科学指导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竞技体育专业职称和群众体育专业职称。竞技体育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体育教练员(初级)、体育教练员(中级)、高级体育教练员(副高级)、国家级体育教练员(正高级);群众体育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全民健身教练员(初级)、全民健身教练员(中级)、高级全民健身教练员(副高级)。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有效执行训练计划,开展选材训练工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体育类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5年;非体育类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6年。

2.体育类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3年;非体育类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4年。

3.体育类大学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1年;非体育类大学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2年。

4.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直接认定。

5.专业运动员训练4年以上,转岗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1年,可不受学历限制直接认定。


1.专业运动队: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2.专业运动队综合保障团队:能够根据所在专业运动队训练计划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应的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3.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取得全区锦标赛、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录取名次,或取得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高等院校体育比赛、全国体育高等职业院校体育比赛、全国体育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比赛录取名次,或取得全区学生运动会大专组比赛5人次前三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八名。

4.各类业余训练单位: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培养的运动员在地市级以上级别运动会上取得1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5人次前六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地市级及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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