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公证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公证岗位上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非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在公证机构执业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申报评审公证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其中四级公证员为初级,三级公证员为中级,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
第四条 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方式:一、二级公证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三、四级公证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申报一、二级公证员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统一组织的公证员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1.具有系统的公证业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能够独立承办国内公证业务。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2年。
1.年办证量达到15 件以上。
2.熟悉办证程序,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并提供一篇业务综述报告。
凡申报破格三级公证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在公证机构执业20年以上。
(二)在自治区、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篇或区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文字在3500 字以上),或者获地(厅)级理论成果二等奖1次,专业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被同行认可。
(三)受到自治区、部级表彰奖励1次或地(厅)级表彰奖励2次或县(市)级表彰奖励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