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律师人才队伍,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律师事务所中从事律师工作,并已取得律师执业或律师工作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四级律师为初级,三级律师为中级,二级律师为副高级,一级律师为正高级。
1.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能够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执业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执业满2年。
办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在10件以上。
凡破格申报三级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或者获地厅级理论成果二等奖一次,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被同行所公认。
(二)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1次或地厅级表彰奖励2次,县市级表彰奖励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