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加强我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群众文化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研究馆员为正高级。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为馆员。
2.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考核合格者。
3.大学专科、本科学历,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一)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政府文化部门组织的中型活动2次,其中具体承担单项的组织指导工作1次;或参加自治区级政府文化部门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2次,其中参与制定活动计划或业务指导1次。
(二)在自治区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专业论文1篇。
(三)创作的文艺作品参加自治区级演展活动2次;或在自治区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作品2件;或参加全国性演展活动1次;或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作品2件;或获自治区级三等奖1件;或搜集整理的本专业资料1.5万字被录用。
凡申报破格馆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中等专业程度的授课3次,并提交具有中等专业水平教案或讲义(不少于5 千字)。
(二)创作的文艺作品,或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
(三)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独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