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我区文学创作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繁荣和发展我区的文学创作事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文学创作专业人员、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的人员以及自由撰稿人。
第三条 文学创作初、中、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一级。其中文学创作四级为初级,文学创作三级为中级,文学创作二级为副高级,文学创作一级为正高级。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满3年,经考核合格。
须具备以下条件:
以在省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第1篇作品算起,发表各类作品5万字以上,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
申报破格文学创作四级人员,其作品在省级以上文学评奖中2次获奖,可破格晋升文学创作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