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精神,促进自治区实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包括:
(一)实验教学。从事各类实验技术理论教学及实践操作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实验室建设。从事实验室(包括实验基地)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实验环境条件改造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实验器材开发设计。从事实验器材研究、开发、改进、创新、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从事实验仪器设备运行、检查、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实验检测。从事专业实验检测、实验设计、实验分析方法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师(中级)、高级实验师(副高级)、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
聘任到助理实验师岗位工作期间,工作经历和能力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独立担任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40课时以上),参与指导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技术工作(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2.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发挥重要的中长期规划(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3.能够完成较复杂的实验任务;或完成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试用考核合格。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年限可缩短1年。
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在实验师指导下制定实验方案;能独立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并写出实验报告;对一般仪器设备有初步维修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