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拓展科学传播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全区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客观公正评价全区科学传播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全区科学传播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在图书资料系列中,制定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科技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中,从事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学传播专业分自然科学传播和社会科学传播两个领域,包括科学传播研究、科学传播内容制作、科学推广普及三个方向。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区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较强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具有基本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区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在科学传播岗位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能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本职工作。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任助理馆员以来,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对向公众传播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知识,推广技术应用,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实施,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馆员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在科学传播领域获得自治区(部)级个人奖项或集体奖排前七名的;或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一次以上的;
2.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书中有署名),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本专业学会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3.获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4.获自治区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
5.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 5000 字以上;
6.在具有 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7.获得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限前10名)。
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科研成果不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报告和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