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播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的播音人才队伍,促进宁夏播音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的在职人员。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二级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其中二级播音员为初级,一级播音员为中级,主任播音员为副高级,播音指导为正高级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一定的播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技巧,播音节奏分明,音色优美。对各类稿件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在全国、省(区)报刊和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 1篇以上或获宁夏广播电视学会播音论文二等奖1项(次)。
(二)获宁夏广播电视学会播音主持一等奖1项(次)或二等奖2项(次)以上。山区县获宁夏广播电视学会播音主持二等奖1项(次)以上。
(三)省(区)、市播音员、主持人须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甲等等级证书;县(市、区)播音员、主持人须取得自治区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乙等等级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宁夏广播电视学会播音主持奖一等奖2项(次)。
(二)在全国、省(区)报刊和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获宁夏广播电视学会播音论文二等奖1项(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