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
2.有全面指公证业务的能力,工作成绩显著。
3.能够指导二级以下的公证员工作。
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满5年。
1.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有解决公证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须提供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例证5件,附证例分析)。
2.总结出3项重大公证事项的新经验或担任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律顾问,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在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3篇或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千字);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2篇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独立完成或合著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1部(文字均在8万字以上)。
凡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在公证机构执业30年以上。
(二)在自治区、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文字均在5千字)以上(其中国家级核心刊物上有1篇),或者独立完成专著1部(文字量在10万字以上),或者获自治区、部级理论成果一等奖1次,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被全区同行专家所公认。
(三)受到自治区、部级表彰奖励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