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系统的公证业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能够独立承办各类公证业务,且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
3.能够指导四级以下的公证人员工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学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员职业满1年经考核合格。
2.法学硕士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满4年。
1.年办证量 30件以上(须提供本人业务水平证例)。
2.总结出1项重大公证事项的新经验或担任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律顾问,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在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千字)。
凡申报破格三级公证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在公证机构执业20年以上。
(二)在自治区、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篇或区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文字在3500 字以上),或者获地(厅)级理论成果二等奖1次,专业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被同行认可。
(三)受到自治区、部级表彰奖励1次或地(厅)级表彰奖励2次或县(市)级表彰奖励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