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扎实的公证专业知识。
2.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工作成绩显著。
3.能够指导三级以下的公证员工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学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满2年。
2.法学硕士或双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在公证员岗位上工作满20年,且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1.工作成绩显著,解决过具有代表性、复杂性业务问题,在任期内承办过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年均办证量45件以上(提交代表证例4件)。
2.总结出2项重大公证事项的新经验或担任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律顾问,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在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千字);或在国家级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独立完成专著1部或合著1部(文字均在6万字以上)并正式出版。
凡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在公证机构执业25年以上。
(二)在自治区、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文字均在4千字以上),其中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或者独立完成专著1部(合著的个人文字量在8万字以上),或者获自治区、部级理论成果二等奖1次,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被同行所公认。
(三)受到自治区、部级表彰奖励1次或地(厅)级表彰奖励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