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我区档案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各级各类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档案利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研究馆员为正高级。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
2.能独立进行档案业务研究、档案文献史料编辑工作、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能撰写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文件、经验总结。
3.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编研、保护利用及现代化管理工作中能熟练掌握操作二至三个岗位的业务规定、规程标准和规范。
申报(认定)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馆员。
2.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确定为馆员。
3.大学本、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4年。
申报(认定)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执笔人参加档案专业或地方历史书籍的编写工作,完成过1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2.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管理达到自治区一级或科技事业、企业档案管理的省级标准。
3.参与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通过工作实践和调查研究,对档案业务建设及档案现代化管理方面,提出一项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采纳。
凡申报破格申报馆员,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全国档案先进工作者,或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撰写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或参与编辑出版档案文献史料 20万字;
(三)档案业务研究成果获得自治区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已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获自治区级档案学术成果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