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校)系列教师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校)及有关干部培训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校)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助教(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县级党校为高级讲师)、教授(正高级,县级党校为正高级讲师)。
1.任期内在主体班次独立讲授1个以上专题;或在学历班讲
授1门以上课程。
2.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度授课量达到本
单位同等职称教师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原
则上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到中上水平。
3.参与教研咨一体化项目等教学研究,参与学术著作等编写,
或参与决策咨询工作,并撰写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决策
咨询报告。
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在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教学、科研和业绩等不作明确要求。
1.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在助教任期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能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的代表作;
(2)独立获得教学类奖项1项或科研类奖项1项;
(3)决策咨询报告被地厅级以上单位或部门采纳1次;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合计撰写2万字以上;
(5)参与获得省部级科研奖1项或地厅级科研奖2项;
(6)参与省部级课题1项或参与地厅级课题2项。
2.地市、县党校、行政学院(校)教师在助教任期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并能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的代表作;
(2)决策咨询报告被县处级以上单位或部门采纳1次;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合计撰写1万字以上;
(4)参与获得地厅级及以上科研奖2项;
(5)参与省部级课题1项或参与地厅级、县级课题2项。
凡申报破格晋升讲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获省部级社科奖1项。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撰写8万字以上。
(三)决策咨询报告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或国家部委领导,或地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地厅级以上部门采纳1次(省部级限定实际执笔人或课题组排名前三名,地市级限定实际执笔人或课题组排名前两名)。
(四)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项。
(五)地市、县党校、行政学院(校)教师任期内获得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校)系统精品课或校(院)精品课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