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持有审计师或与审计专业、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并从事审计工作(含会计、财税等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下同)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双科成绩均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四条 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审计师。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但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2.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3.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4.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5.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6.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申报高级审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博士学位,且获得审计师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1年;

(二)硕士学位,且获得审计师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得审计师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得审计师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符合以上学历要求,且从事兼职审计工作满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满1年以上的人员。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或会计、财税、建设等经济类)著作或译著。

3.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或会计、财税、建设等经济类)专业教材。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申报破格高级审计师,除具备正常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被省(部)级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根据隶属关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1部(独立著者字数在4万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7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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