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教授任期内在主体班次独立讲授5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专题,并能组织课堂研讨,指导学员社会调查和撰写论文。
2.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度授课量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教师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原则上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到中上水平。
3.作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领头人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厚的研究成果,指导和引领本学科教学、科研、决策咨询工作等。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在教学岗位工作满5年。
1.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在副教授任期内必须获得校(院)组织的教学评奖1项和科研评奖1项,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权威报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所发表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的代表作。
(2)出版学术著作1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学术著作1部(20万字以上),或副主编学术著作2部(每部 2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合计撰写10万字以上,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主持决策咨询报告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或国家部委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2次,或决策咨询报告成果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国家部委级单位内参采用2次,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4)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社科奖2项,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5)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地市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在副教授任期内必须独立获得本校或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有关教学评奖1项,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2篇为核心期刊;或在权威报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所发表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的代表作。
(2)出版学术著作1部(10万字以上),或主编学术著作1部(15 万字以上),或副主编学术著作2部(每部15 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合计撰写8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主持决策咨询报告被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地厅级部门主要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或被地厅级以上部门采纳2次,或决策咨询报告成果被地厅级以上部门内参采用2次,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4)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社科奖1项,或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以上社科奖2项,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5)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或主持地厅级课题3项,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县党校、行政学校教师在高级讲师任期内必须独立获得本校或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有关教学评奖1项,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在省级刊物发表
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所发表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的代表作。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合计撰写5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决策咨询报告被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处级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2次,或决策咨询报告成果被地厅级部门内参采用1次,并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4)获得地厅级科研奖2项(其中1项独立或排名第一),或获得县处级科研奖3项(其中2项独立或3项均排名第一),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5)排名第一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地厅级科研课题 3 项,或主持地厅级以上课题2项,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凡申报破格晋升教授(正高级讲师),任现职期间应获校(院)优秀授课教师奖2次,教学和科研成绩突出。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并获省级社科一等奖1项;
(二)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25 万字以上),并获省级社科一等奖1项;
(三)决策咨询报告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次(国家级限定实际执笔人或课题组排名前三名,省部级限定实际执笔人或课题组排名前两名);
(四)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并获省部级社科一等奖1项;
(五)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或获得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校)系统精品课或校(院)精品课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