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讲师任期内在主体班次独立讲授3个以上不同内容专题,并能组织课堂研讨。
2.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度授课量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教师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原则上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到中上水平。
3.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决策咨询工作,并撰写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决策咨询报告。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4.主持或参与编写相关学术著作等,主持或参与教研咨一体化项目等教学研究。
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讲师职称并在教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1.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在讲师任期内必须独立获得校(院)组织的有关教学评奖1项或科研评奖1项,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2篇为核心期刊;或在权威报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所发表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的代表作。
(2)出版学术著作1部(10万字以上),或主编学术著作1部(15 万字以上),或副主编学术著作2部(每部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合计撰写8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公开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决策咨询报告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或国家部委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次,或决策咨询报告成果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省部级单位内参采用1次,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4)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科研奖1项,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5)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地厅级科研课题 2项,并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地市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在讲师任期内必须获得本校或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有关教学评奖或科研评奖1项,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所发表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的代表作。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合计撰写3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决策咨询报告被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地厅级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地厅级以上部门采纳1次,或决策咨询报告成果被地厅级部门内参采用1次,并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4)参与获得省部级科研奖1项,或参与地厅级科研奖2项(其中1项独立或排名第一),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5)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地厅级科研课题1项,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县党校、行政学校教师在讲师任期内必须获得本校或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有关教学评奖或科研评奖1项,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所发表论文中有1篇能作为申报人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的代表作。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个人合计撰写1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决策咨询报告被县主要领导或县处级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处级以上部门采纳1次,或决策咨询报告成果被县处级以上部门内参采用1次,并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4)获得地厅级以上科研奖2项(其中1项独立或排名第一),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5)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地厅级科研课题2项,并独立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凡申报破格晋升副教授(高级讲师),任现职期间应获得校(院)优秀授课教师奖1次或校(院)其他教学奖2次,教学和科研成绩显著。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并获省部级社科奖1项。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合计撰写10万字以上,并获省部级社科奖1项。
(三)决策咨询报告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次(国家级限定实际执笔人或课题组排名前四名,省部级限定实际执笔人或课题组排名前三名)。
(四)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并获省部级社科奖1项。
(五)在讲师任期内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或获得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校)系统精品课或校(院)精品课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