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1.环境科研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②参与1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示范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并通过验收。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参与制(修)订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政策等,并颁布实施;

③参与撰写2项科研报告、课题报告、项目立项报告、产品研究报告、技术工作总结报告、专项报告等技术文件,被相关部门采纳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2.环境工程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营维护等过程,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企业自立项目或参与1项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生产、技术改造、信息化集成应用等实施,并取得较大成效。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大中型环境工程技术改进、设备研制、设备重大检修等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③获得2 项国家授权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并至少有1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3.环境监测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环境监测采样、数据分析、编写环境监测报告并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采纳;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4个以上本单位新增监测项目方法验证工作;

②具备8个以上项目的监测能力、或参加2项国家、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对比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或获得2项本专业领域国家专利授权,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并至少有1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③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厅)级以上专项监测任务;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县(区)级专项监测任务,并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4.环境评价与技术管理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3项环境影响报告书、3 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3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或5项环境技术评估报告的编写,并由相关部门评审通过;

②参与完成2项以上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控、环境信息系统等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可行性研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3项环境专项调查、考核检查、环境督察等部分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能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

③参与编制完成1项环境标准、规范、制度、方案等,并被相关部门发布或采纳;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一)获得市地(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国家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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