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发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设高素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攻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职业安全健康及劳动防护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能在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等方面胜任一般的辅助性工作。

(2)能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置工作,撰写事故分析报告、技术总结和调研报告;

(2)编制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程方案等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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