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发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设高素质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关键领域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科研、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评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环境科研: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环境标准、规范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技术研发、科技推广示范、环境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它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等。
(二)环境工程:工程设计、施工与管理、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
(三)环境监测:采样分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统计与分析、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网络运维监管等。
(四)环境评价与技术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技术评估、环境认证、环境信息、环境风险控制、环境管理等。
第三条 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能在环境科研、工程、监测、评价及技术管理领域胜任一般的辅助性工作;
(2)能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技术项目并编写相关技术文件;
(2)参与处理分析监测数据,撰写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一)获得市地(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国家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