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哲学、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学、法学、人口学、历史学、民族学、宗教学、艺术学、文学、语言学等学科领域和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基础的交叉边缘学科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研究员(正高级)。


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参与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1篇。



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执笔人或课题组前三名),或作为主要作者(第一、二作者)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1项,或全国一级学会、全国有关基金会授予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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