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人才的要求,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公务员除外)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公务员除外)并具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1年;

2.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2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10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3年。


应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具有系统、坚实的会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会计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事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战略分析和策划(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2.熟悉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参与制定过一个地区、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办法(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3.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担任机构负责人或部门经理3年以上。指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安全运行并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取得的经验被同行认可采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4.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入选自治区高端会计人才并取得毕业证书(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会计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任现职以来,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字数在5万字以上的会计专业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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