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社会科学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哲学、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学、法学、人口学、历史学、民族学、宗教学、艺术学、文学、语言学等学科领域和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基础的交叉边缘学科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其中助理研究员为中级,副研究员为副高级,研究员为正高级。
1.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2.任研究实习员期间,承担或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课题的部分研究任务。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本专业大学本、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满4年。
1.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出版的书报刊上发表成果5万字以上(一类成果不得少于3万字),其中:在公开出版的书报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作为主要作者获得地市厅局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1项的。
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版一部学术专著(合著者为第一、二作者,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得少于5万字),或发表论文、论著(指一类成果)13 万字以上。
(二)作为主要作者(合著者为第一、二作者)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国家有关部委、全国一级学会、全国有关基金会授予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国家和自治区级软科学课题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学艺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