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翻译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从事翻译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译审、译审。其中副译审为副高级,译审为正高级。
1.具备系统的、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发挥指导和培训中青年翻译工作者的作用。
2.具备组织和领导自治区一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项目的翻译任务,组织领导中等难度的专业著作的翻译任务和审稿、定稿工作的能力。
3.能独立承担专业课题的理论研究,对承担的课题能提出较高水平的论述。在翻译技巧上能认真钻研,有独到见解或突出成绩。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并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并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翻译资格并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4.大专毕业从事翻译工作满15年,或取得翻译资格后并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1.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积极钻研翻译理论和技巧,以优异成绩完成岗位职务所赋予的任务,有一本正式出版的译著(不少于10万字)或翻译专著,较熟练的解决本单位相关专业翻译稿件的审稿、定稿任务。
2.参加大型或亲自主持中型以上翻译任务,执笔译稿10 万字以上,或审稿定稿30万字以上。
3.在专业会议上任主要翻译,或多次完成难度较大的各学科的口译任务,成绩优秀者。
4.在有关翻译的科研工作中成绩优异者,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自治区级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
5.翻译成果获得自治区级和部级三等奖,或地(市)级、厅级一等奖两项的主要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