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区经济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激发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更好的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和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相关专业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高级经济师(副高级)、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其中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经济师采取答辩和评审相结合方式。
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实践工作能力中的3项:
1.连续 3年以上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5年以上参与经济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关键问题,提出过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或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关材料);
2.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对大中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经济运行方案,解决重大项目经济运行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
3.主持完成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大咨询、评估、科研课题等业务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参与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级、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5.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主持、参加编写行业规划、标准、重大经济工作政策法规,并已实施;
6.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编制过市(厅级)以上或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纲要等项工作的经历;
7.作为负责人或执笔人完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厅(局)安排的经济考察、调研报告,调研成果被有关厅局、地方政府采纳应用2项或获得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
8.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的政策措施或合理化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为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并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获本专业市.(厅)级以上奖项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9.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经济师岗位上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经济师岗位上满5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并聘任到经济师岗位上满2年。
在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2篇以上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2.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10万字以上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其中合著本人撰写必须累计3万字以上;
3.负责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的大中型项目,独立撰写具有创新观点的项目、技术工作总结3篇以上(不包括一般性及按要求应编制的各类技术文件,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由2名行业内具有高级职称且与申报人同专业的技术专家署名推荐;
4.独立撰写的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综合性经济规章、专项调查等经济分析报告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批转并采纳。